泰州市标准化条例/第四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鼓励标准化服务业发展,支持、引导标准化服务机构提升服务能力,推进标准化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