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个人开展精神卫生志愿服务、捐助精神卫生事业、兴建精神卫生公益设施。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