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六条有效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记录和归集养老服务组织设立变更、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综合评估等社会信用信息,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对诚实守信的养老服务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激励;对严重失信的养老服务组织,依法列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行业进入等相应联合惩戒措施。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