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五条有效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养老服务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和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依法处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保障老年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安、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安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