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七条有效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组织质量考核和绩效评价制度,定期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养老服务组织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社会信誉等事项进行综合评估。综合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的依据。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