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6

In force

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服务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记录和归集养老服务组织设立变更、监督检查、违法行为、综合评估等社会信用信息,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对诚实守信的养老服务组织,按照相关规定在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激励;对严重失信的养老服务组织,依法列入失信名单,并采取限制行业进入等相应联合惩戒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