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健康管理、家庭护理等健康服务;

(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

(四)安全监测、紧急救援等安全服务;

(五)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文化服务。

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应当定期发布和更新养老服务组织信息,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助餐助浴、紧急救援、家政预约、代缴代购、辅助出行等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