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三条有效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助餐、助浴、助行、助洁、助购、助医、助急等生活照料服务;(二)健康管理、家庭护理等健康服务;(三)关爱探访、生活陪伴、临终关怀等精神慰藉服务;(四)安全监测、紧急救援等安全服务;(五)文体娱乐、教育培训等文化服务。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应当定期发布和更新养老服务组织信息,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助餐助浴、紧急救援、家政预约、代缴代购、辅助出行等养老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