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推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社会化,鼓励家政、物业、物流、商贸等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健身等服务。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