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按照下列规定提供养老服务:
(一)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定期免费体检;
(二)六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政府提供的意外伤害保险;
(三)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享有高龄津贴;
(四)八十周岁以上老年人,每户每月享受一定时间的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五)属于政府养老扶助对象的老年人,半失能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三十六小时,失智、失能的每户每月享受不少于四十八小时免费生活照料服务;
(六)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其他养老服务。
具体办法由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