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第三章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用人单位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给予其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一定时间的护理照料假,支持其进行护理照料。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