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管或者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优惠扶持政策。

推进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市场化、社会化,鼓励家政、物业、物流、商贸等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居家养老服务。

鼓励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开放所属场所,为邻近社区的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娱乐、健身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