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行业发展第六十九条有效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加工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客观、公正、审慎,不得进行虚假评价。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信用行业监管规定,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发展。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信用评级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对出具虚假信用评级评价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限制使用其信用评级评价产品,并依据本条例实施联合惩戒。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