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六章 社会信用行业发展第六十八条有效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在不损害有关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将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归集、存储的公共信用信息数据进行市场开发与运用。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