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9
In force信用服务机构采集、加工社会信用信息,提供信用产品,应当客观、公正、审慎,不得进行虚假评价。
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信用行业监管规定,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发展。
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信用评级评价报告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结果向社会公布。
对出具虚假信用评级评价报告的信用服务机构,限制使用其信用评级评价产品,并依据本条例实施联合惩戒。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