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章 社会信用信息应用第三十三条有效实行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制度。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负责组织编制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适时调整。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清单应当包括实施主体、依据、条件、对象、期限、具体措施等。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