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对认定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对象,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发起联合奖惩,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将社会信用联合奖惩信息嵌入行政管理和行政审批等政务服务系统中,实现自动比对和自动反馈。不实施联合奖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社会信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通报社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