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应当共同参与,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社会信用联合奖惩机制,依法加强对守信行为的褒扬和激励、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等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章程规定,认定本行业相关领域信用联合奖惩对象。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