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