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以及社会信用信息管理和应用、社会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社会信用行业发展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