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十八条已修改实行粮食入库和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出库的,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超出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应当由具备检验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