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第二章 粮食经营第十七条已修改粮食经营主体应当对所经营粮食的质量负责,建立完整的粮食质量档案,包括检验原始记录、检验报告、产地、品种、等级、收获年度、入库来源和销售去向等相关信息。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