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实行粮食入库和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粮食出库的,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超出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应当由具备检验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实行粮食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数据负责,检验机构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