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电梯安全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一)发生电梯事故的;(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三)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四)多次被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新闻媒体曝光的;(五)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