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地方法规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