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第四章 附则第三十三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海岸线,是指多年大潮平均高潮位时水陆分界痕迹线,包括自然岸线、人工岸线。(二)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以及整治修复后具有海岸自然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三)人工岸线,是指由永久性人工构筑物组成的岸线,包括海堤、码头、防潮闸、道路、船坞等人工构筑物组成的岸线。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