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海岸带范围内,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地质公园等有关法律、法规作出更为严格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