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海岸带垃圾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维护海岸带环境卫生,提高海上垃圾打捞、处理处置能力。

海岸带范围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负责收集清理生产、生活垃圾等废弃物。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