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沿海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外来物种入侵,防治有害生物,保护海岸带特有生物种质资源和重要经济生物物种。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