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五条有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修复范围、指标要求、修复方式、施工方案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