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第三节 建设用地第五十六条有效建设用地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编制效果评估报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