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要求,制定风险管控方案,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组织实施。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区域范围、管控要求、主要措施、监测计划、应急措施以及地下水污染防治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