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扶持、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培育和弘扬良好家风。

赡(扶)养人应当履行对被赡(扶)养人经济上供(扶)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等义务。

监护人应当履行对被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和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泰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