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产生的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技术指导等措施,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和食用菌基料化开发,逐步实现秸秆综合利用。

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者和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杂草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利用沼气等生物质能源。

禁止露天焚烧秸秆。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