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防治扬尘污染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污染活动的区域。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应当及时整修因勘查开采活动损坏的道路;露天矿山开采企业应当边开采边治理,及时整修边坡并实施绿化,同时按照规定处置采选产生的废石、尾矿等废弃物,整理和修复矿山及周边自然生态环境。

本条例实施前,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已经终止勘查开采活动但未进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制定限期治理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