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道路运输经营等单位的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