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排放检验。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或者改装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行驶的机动车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排气污染物。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