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非道路移动机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定期对作业机械进行维修养护和排放检测,保证作业机械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放且经维修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仍不达标的,应当停止使用。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