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机动车船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第三十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强城市步道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公众绿色、低碳出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巡游出租车经营单位应当逐步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逐年提高清洁能源车辆比例。新增或者更新城市公共交通汽车应当采用清洁能源车辆。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