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二十六条有效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新建石化、焦化、制药、油脂、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业园区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实施。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