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新建石化、焦化、制药、油脂、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易产生恶臭气体的生产项目,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在工业园区或者市、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