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工业以及相关污染防治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销售、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产品。鼓励使用纳入国家、省公布的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目录的产品。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