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省下达的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煤炭消费压减工作方案、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及削减目标、措施,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应当满足煤炭消费总量控制要求,并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

地方法规 · 日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