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四)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