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完成相应的任务;(二)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人格、隐私等权利;(三)保守在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受保护的秘密;(四)不得利用志愿者身份从事与志愿服务活动宗旨、目的不符的行为;(五)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