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二)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信息和培训;

(三)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或者保障;

(四)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Local Regulations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