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