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学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营造保护大气环境的良好氛围。对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