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