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