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

有关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或者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检查有违法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经营场所。检查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

(四)查封、扣押涉嫌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设备以及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行使职权,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