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有关部门履行反走私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或者登记保存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
(三)检查有违法嫌疑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和经营场所。检查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到场;当事人未到场的,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可以径行检查;
(四)查封、扣押涉嫌走私或者无合法来源证明的进口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设备以及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有关部门行使职权,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